近期證監會擬對爲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股份作以下調整優化:
一是新增股價「破發」作爲可以開展護盤式回購的情形之一,規定護盤式回購不適用「公司股票上市已滿六個月」的限制,取消護盤式回購中開盤和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得申報的限制等。
二是要求上市36個月內的上市公司當股價觸及護盤式回購情形的,嚴格認真履行上市承諾中的穩定股價措施。
三是要求存在超募資金的上市公司在觸及護盤式回購時及時實施回購。
四是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現金分紅計劃中明確一定比例資金納入回購專項基金,要求存在超募資金的上市公司將一定比例的超募資金納入回購專項基金並專項用於股份回購註銷,要求上市公司通過集中競價賣出護盤式回購股份的所得收益納入回購專項基金。